女子練習“空中瑜伽”摔傷致殘,健身房被判賠償1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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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記者薄其雨)3月6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近日審結的一起案例中,王女士在健身房做空中瑜伽時從吊繩墜落造成十級傷殘,與健身房就賠償事宜協調未果,王女士將健身房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共計30餘萬元。海澱法院經審理,判決健身房賠償12.5萬元。

原告王女士訴稱,她在被告健身房辦卡鍛煉已有一段時間,在其第八次空中瑜伽操課運動時,她從吊繩墜落,造成肩部脫臼骨折,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及後續健身活動。事故發生後,她獨自撥打120救護車送醫急救,健身房也未派人陪同。她認爲,她在該健身房進行健身活動,健身房作爲提供健身服務的場所,應對健身活動進行輔助指導並有救護保障義務,以防參加健身活動的人員受傷。

王女士申請傷殘鑑定,鑑定結論爲因從瑜伽繩墜落造成左肩關節脫位伴肱骨大結節骨折致左肩關節活動功能部分受限,構成十級傷殘。

被告健身房辯稱,他們已盡到安全告知義務、保障義務、救助義務,在王女士受傷後及時妥善處理。王女士受傷是她自身過錯造成的。作爲一名成年人,且已健身多次,王女士對高空瑜伽的風險應有足夠的認知,應當知曉空中瑜伽練習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在健身房明確告知應着運動服健身,聽從教練的指導鍛煉,禁止拍照,絕對不能鬆手的情況下,王女士未按照規定佩戴手套,未穿運動服,在不熟練新動作的階段,趁教練指導其他學員時擅自拍照,手打滑後摔落,王女士對自己受傷具有重大過錯。健身房認爲,從危險預防、事後救助等多方面其已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並且態度積極地解決後續事宜,王女士應自己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健身房作爲安全保障義務人,在其開辦的瑜伽課程上,學員王女士在尚未從高空吊繩瑜伽上安全下繩的情況下,教練即轉身去輔導其他學員,該行爲本身已經足以認定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時,王女士作爲成年人,在做此類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時,未經教練允許擅自找其他學員拍照,其自身對摔落受傷亦明顯存在過錯,應減輕健身房的侵權責任,綜合考慮過錯程度,法院酌定減輕的比例爲30%。

最終法院判決健身房賠償王女士12.5萬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校對陳荻雁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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